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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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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今年56岁,2000年许某第一次失业,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取了8个月,许某再次就业,并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12年,许某的单位因种种原因被政府关闭,许某因此失业。经办机构给许某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许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个月加上上次未领取的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请问,许某的要求合理吗?

正确答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
虽然许某的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年限和这次的应领取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因此,许某只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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