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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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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店1992年2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1992年10月,A酒店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A酒店由B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B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C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C负责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7月,A酒店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程序。根据A酒店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资产负债表表明,A酒店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A酒店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的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当中,除人民币7.4万元是一些个人和单位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C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另一叫D的人借达人民币26万元。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酒店破产还债的申请。 为什么不让破产?

正确答案:A酒店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A酒店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A酒店的应收款中,有人民币54.6万元的巨额个人白条借款,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A酒店也没有行使催款权利,这些经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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