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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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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刑警金某下班后到刑警支队枪库存放枪支时,路上见有青年甲和乙追逐一中年人丙,追上后用力推搡,其中甲持一钢条追打中年人丙,致丙摔倒在地,,甲和乙追上前,对丙实施殴打。民警金某即掏枪击中将持钢条的甲的腿部,乙见状捡起钢条击中金某肩部,并继续对金某击打。金某倒地开枪将某乙击伤后,打电话给110报警台,接着自己去医院包扎。民警金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金某开枪击倒甲的行为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规定。甲持一钢条殴打摔倒在地的丙,危及丙的生命安全,虽属该《条例》第9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但金某在使用武器前,未按规定先行警告,应在警告无效后依法使用武器。
(2)击伤某乙的行为符合该《条例》第9条规定,乙在金某开枪制止甲后,仍捡起钢条击中金某肩部,并继续对金某击打,危及金某生命安全。因此,金某受伤倒地后开枪将某乙击伤,完全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开枪情形。
(3)金某使用武器处理善后工作不符合该《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金某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受伤的甲、乙、丙,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告,还应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公安局书面报告。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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