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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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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良好。为了进一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该公司准备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了方案,做出了决议。经过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公司于是一次性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人民币,此时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债券发行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司产品积压,销售不旺,出现亏损,公司便将筹集的债券用于弥补亏损,但仍然不能扭转亏损的局面。董事会于是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并决定采取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低价发行三种方式。由公司成立销售部,专门负责销售所发行的股票。另外,考虑到将来公司债券到期后还要还本付息,公司于是要求所有债券持有人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与公司共担风险。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决定和方式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决定和方式有不妥之处。
(1)不应由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因为《公司法》规定:新股发行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则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发行方式不妥,即不能采取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因为《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公司决定将部分股票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是违法的。
(3)该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成立销售部,自行销售股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而不能由公司自行销售股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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