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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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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是时,某乙身怀六甲。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正确答案:关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因此,如果继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需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继父母,该成年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因此,就本案而言,某丙要想解除与某丁的继父女关系,应当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并且,如果某丁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某丁仍有义务负担某丁晚年生活费用,这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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