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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实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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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加坡新和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港务局。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1990年9月15日,原告经经纪人介绍与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北海外代)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北海外代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新和公司自己的身份是富山宝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原告的“新和”轮将9500吨10%范围由船东选择的袋装水泥由北海港运往马尼拉;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船东不负担装卸、堆舱、平舱费;全部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装卸效率为每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1200公吨,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滞期速遣费率为每天3000/1500美元,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了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4.25%的佣金从运费中扣除,付给经纪人。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1990年9月20日23:00时,“新和”轮抵北海港。9月21日08:00时该轮向北海外代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2日21:50时联检完毕。23日为星期天,23日18:30时开始装货,当天实际使用时间5小时30分。至10月7日21:00时装货完毕,实装水泥9547.5公吨。根据合同约定的装货率计算,装港可用时间为7天22小时57分,实际装货使用时间为7天21小时,装港速遣1小时57分。 1990年10月12日06:00时,“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同日08: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去约定的卸货时间,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但未签发。11月5日、6日,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为由分别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留置了货物。但后来由于滞期过长,新和公司为尽快使船卸清开航,于1991年1月2日13:00时自动开始卸货,1月10日14:15时货物卸完,交给收货人。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 本案中装卸时间何时起算?为什么?计算速遣费。

正确答案: 速遣费是承租人在租船合同 约定的装卸期限以前完成装卸任务,可按节省的时间向出租人索取的费用。速遣费的计算有些繁琐,首先要确定装货的起算时间。装卸期限的起算办法通常都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本案的租船合同关于装卸期限的起算办法约定适用 1922 年及 1976 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该范本第 6条规定“装卸时间(a)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分别计算——星期天、节假日除外,如果使用,则按实际使用时间计为装货时间。(c)装卸时间的起算,应以船方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为准,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前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午 1时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后办公时间内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个工作日上午 6 时起算。”
因为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在 9 21 日船方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时,船舶尚未通过联检。而联检是船舶进入港口的必经法定程序,亦是装货的必要条件。而且联检是港务当局负责的,港务当局何时进行联检是租方无法控制的,故联检完毕才能视为船舶备妥。联检完毕的时间是 9 22 2150 时,9 23日为星期日,依“金康”格式合同的规定,装货起算时间应为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上午 6 时,即 9 24 0600 时。其次,根据实装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装货率可得出装港可用时间为 7 22 小时 57 分,实用装货时间为 7 21 小时,装港速遣 1 小时 57 分,按 1500 美元天的速遣率,新和公司应向北海外代支付速遣费 121.88 美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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