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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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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2000年7月,××医院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从日本为××医院购买成套医疗设备,××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公司负责承办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医院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 2000年9月,××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货商于2001年6月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并负责日后安装调试,对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裁决。 由于日方公司只能生产医疗设备主机,无法生产附机和附件,在××公司的协调下,××医院又与国内某工厂签订了购买医疗设备配套装置的合同。××医院随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分别向日本和国内供货商支付了预付款。 2001年6月,医疗设备主机和配套设备分别运抵××医院。为了保证医疗设备安装调试顺利进行,2001年8月,××医院、××公司、日本和国内供货商共同在××医院签署安装调试医疗设备协议。协议约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公司和国内供货商负责进行,应在2001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由××医院使用10日后进行性能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和国内供货商负责。 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供货商提供的主机设备中的球管与中国规格不相符,致使国内供货商的配套设备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规定应交验使用日期,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医院与日本和国内供货商产生纠纷,日方厂商认为其供应的主机完全符合与××公司签订的协议。2001年11月,日方将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中断。2002年2月,××医院以日本和国内供货商为被告向中国法院起诉,以医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被告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医疗设备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对本案发生的纠纷,哪方存在过错?

正确答案: 涉及本案争议的当事人有四方,对于合同未实际履行,日本和国内供货商及×x医院有过错,而××公司无过错。
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设备主机采购合同与设备附机附件采购合同关联内容存在“订约缺陷”,对此,××医院在设备技术、性能谈判时未能发现中、日两国设备规格差异并予以协调,是有过错的。而××公司的义务是参与合同的程序谈判和办理设备的进口手续,因此对本案产生纠纷无主观过错。
日本和国内供货商的过错在于:设备安装调试协议是独立于设备主机和附机、附件采购协议(虽与两协议密切相关)的合同,两供货商只强调履行采购协议和以采购协议缺陷影响设备安装调试为由撤离工程现场,违反了“协助履行”和“善意履行”原则。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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