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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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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

正确答案: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
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
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探讨后再议。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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