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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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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说:“看你不顺眼!”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刮刀胡乱刺扎林某。林某的肩和背被刺中数刀,疼痛难忍,于是顺手从饭馆放在外面的瓷碗中拿起一只砸打冯某,欲求脱身。冯某头皮被砸出血,无比恼怒,便抱着林某继续猛刺并喊刘某、曹某过来帮忙。林某腿、臀、腹部又被刺中数刀。此时,刘某手持刮刀赶了过来。林某见势不妙,便更加用力地用瓷碗砸打冯某的头部。瓷碗砸碎后,尖角扎中冯某的颈部动脉,冯某当即出血倒地。刘某、曹某等见状,顾不得打林某了,忙将冯某抬起送往医院抢 救。林某趁机捂住腹部伤口逃往胡同口,没走多远,便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巡警抓住。冯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本案中,林某是在受到冯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冯某死亡的。林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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