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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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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1)如本*院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该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2)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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