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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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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某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周某某房前约40m 处安装一25W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中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晚5时30分至6时30分,转播新闻广播节目。原告以广播喇叭声严重干扰生活、学习为由,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解决,未果。2002年7月,原告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测点1”昼间73.5dB,“测点2”昼间73.6dB,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等证据,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认为,农村广播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工具。农村广播产生的音量是否为环境噪声相关法律所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广播喇叭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请就此案的审理,陈述你的意见。

正确答案: 第一,本案真容易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农村广播到底应否列为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1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做了立法解释,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高老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参照其中的1类标准执行,1类标准规定昼间为55db(A),夜间为45db(A)。该广播的音量超过了噪声排放标准,符合环境噪声的特性。被告在原告房前40m出安放广播喇叭,音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测点1”昼间73.5db(A),“测点2”为73.6蛋白(A)),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可以认定被告播放的广播属于噪声污染。
第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区的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农村广播设施的设立应向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各类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日趋严重,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履行起监督、管理职能,变被动行政为主动行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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