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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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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居民陈某于2000年9月为其年逾五十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在投保时填写的年龄是49岁,保险期限为两年。2002年9月,又续保两年。2003年3月,陈某的父亲在外突然死亡,陈某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接到陈某申请后,当即去做了一番调查,最后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陈父在投保前患有重病,系带病投保,而且陈父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50岁),陈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了保险欺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据传闻说陈父是自杀身亡,法律明文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有证据证明其父生前患的是支气管炎、高血压,不属于人寿保险条款中禁止投保的疾病范围之一。且其父自杀的消息也只是传闻,保险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双方僵持不下,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关于陈父是自杀而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陈父自杀身亡的消息只是保险公司从传闻而得知,并无确切的可靠的证据,此其一。其二,即使保险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陈父系自杀身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在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也不能以陈父是自杀的理由拒绝理赔。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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