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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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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该确定谁为受益人?

正确答案: 杜女士应为受益人。理由有二:首先,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的行为导致其丧失李的“妻子”的身份,而杜女士拥有了这种身份。其次,法律之所以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其主要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可以从保险人处领取定数额的保险金,以弥补由于其利害关系人遭受不幸而可能给他带来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和负担。这里所谓的受益人当然是现实的合格的受益人。本案中李先生投保的本意应当是;若其发生保险事故,会给他的妻子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和负担,故希望保险公司给与其以一定的补偿。很明显,当然是给他现实的合法妻子以补偿,而不是给他的前妻以补偿。所以本案受益人应当是杜女士。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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