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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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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地位。

正确答案:《大清民律草案》共有五编,按其编篡结构和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清末民律草案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第一编总则,它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二编债权,分别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的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第三编物权,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清末民律草案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第四编亲属,分别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扶养等作了规定。第五编继承,分别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尚未确定继承人的遗产的处置办法,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等
《大清民律草案》从整体结构上来说,确是代表了其时最先进的民法理论,唯其如此,这一草案的完成,恰恰也成为清末修订的大部分法典一味强调“与国际接轨”,而罔顾本国社会实际这一通病的又一典型。而其法典内容上所体现出的前后两部分的差异,则又成为近代东西方两种法律文化交融的例证。在这里以一个具体的视角叙述着“中体西用”的理论与实践。就法典本身来说,《大清民律草案》不是一部成熟的法律草案,但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它对以后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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