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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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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商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为04年1月,合同工期为04年1月至12月,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商组织人员、材料进场,并将临时设施(办公室、工人宿舍、伙房、仓库)搭建完毕,但工程因甲方原因一直无法施工,05年2月,发包商要进行管道铺设,因现场临时设施影响管道铺设,发包商要求拆除部分临时设施,承包商索赔3万元成功。请问:现承包商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索赔,承包商应该如何做?

正确答案: 首先,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承包商可以向发包商发一个书面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通知到达发包商时,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开始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实现场地的“三通一平”以及协助承包商进场施工是发包商应尽的义务,问题中所述的情况表明,因发展商的原因承包商一直无法进场施工,说明发展商没有尽到协助的义务,因此,承包商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以后的索赔问题,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原则上来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不再重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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