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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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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施工单位一直未完成施工资料,施工项目也未竣工验收,开发商在此种情况下开始使用,作为开发商,像这种情况该如何操作?

正确答案: 如前面的一样,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合同的约定,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也就是说规范操作的话应该首先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的日期和份数。如果万一没有约定,开发商也不应该擅自开始使用,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该规定,发包人不应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如果一旦擅自使用,那么就会在对承包人质量缺陷主张权利时丧失胜诉的可能。
而针对承包人拒绝移交竣工资料的情况,发包人可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履行其移交完整竣工资料的交付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损失包括因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开发商给购房人延期交房而承担的违约损失)。但承包人未按约移交竣工资料并不能成为发包人可以不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理由,发包人仍应对其擅自使用工程所带来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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