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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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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承包方能不能解除第三份合同,我认为在问题所述的情况下,还不能立刻解除。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要求,虽然,三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每一份合同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同理前两份合同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第三份合同的解除事由,承包方要解除第三份合同,必须有解除第三份合同的事由,例如,在第三份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那么针对问题所述的情况,承包人除采取停工的措施外,还可不可以采取其它的措施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基于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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