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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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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不一样?

正确答案: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条文中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但有些法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些法律的施行日期要比公布日期延后一段时间。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法律的公布和法律的施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由特定机关将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向全社会予以公告;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这是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的具体实施时间,而不是在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是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要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订的法规、部门规章要根据新法进行清理,凡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要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后重新公布。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新的措施,国务院以及各部委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配套法规及规章,便于实际操作。因为法律本身涉及的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具体的实施细则还要由国务院及各部委研究制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公布时间是2007年12月29日,而施行时间是2008年5月1日,给具体执行该法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一定的准备时间。法律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施行时间还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在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所具有的效力。也就是说一部新公布的法律生效后,在它之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我国法律一般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该法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如果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该法施行日期到来后,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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