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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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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50岁)的次子张亮(23岁),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天,张亮与妻子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张亮转而辱骂父亲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张亮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张明(28岁)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一根扁担朝着张亮的颈部打了一下,将张亮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石头转身回来朝着张亮的头部猛砸数下,致张亮死亡。请问:对本案中张某、张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张亮辱骂父亲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张亮随后紧追,此时说明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利正在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利,张明拿起扁担打昏张亮,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张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当张亮昏倒在地时,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允许再实行“正当防卫”,张某拿起石头猛击张亮头部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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