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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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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徐某进入在上海市徐汇区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2008年1月1日起,徐某的工资调整为8000元每月,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确认。2009年12月15日,销售公司书面告知徐某是否在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报酬(即月薪5000元)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徐某书面回函称,自己的工资已调整为8000元,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销售公司向徐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称,由于徐某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故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双方由此导致劳动争议。 假设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整,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税前)。依据《劳动合同法》,徐某可以提出什么样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及计算公式是什么?

正确答案: 依据《劳动合同法》,徐某可以考虑提出下列仲裁请求,选择其一:
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已经超过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292元的3倍,所以单位应按3倍支付,劳动合同期3年,支付补偿金3个月。
具体计算公式是:3292×3×3=29628元。
其次,要求用人单位在原8000元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维持或者提高薪酬,续签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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