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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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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文某某未经“玉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依据《刑法》第213条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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