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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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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性的判定如下: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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