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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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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在本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以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④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因此本案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函、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函为要约。这些信函都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均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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