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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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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正确答案: 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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