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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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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市场部主管,在公司工作已经三年多,工作表现尚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李先生因个人感情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作,绩效表现一直不佳,连续三个季度的绩效考核不合格。市场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努力改善工作表现,但李先生的季度绩效考核依旧不合格。无奈之下,公司决定将李先生的职位由市场部主管降为市场专员,月薪也随之降低了2000元。李先生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很没面子,到人力资源部吵闹,叫嚣:有本事你们直接开除我好了!公司经研究后,决定以李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以李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企业以李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员工到新岗位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李先生未到新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即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妥。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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