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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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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邹某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邹某,该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七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邹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邹某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2010年8月,邹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而本案中的每天工作时间为七小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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