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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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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开发公司将投资兴建的一座水力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厂房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建设单位与两家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材料方面,工程所用钢筋由水电开发公司统一供应;在工程延期方面,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一天,均应向对方当事人赔偿5000元人民币的损失。 按照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了开工通知。在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分包申请,拟将发电厂房的桩基处理施工分包给某专业基础处理公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分包人的资质和分包项目,并报水电开发公司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批准分包的文件。 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桩基处理工程应从4月1日开工至5月10完工。在桩基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水电开发公司未及时供应所需钢筋,致使桩基处理工程4月10日才开工;4月16日至4月20日基础处理公司施工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施工;5月3日至5月6日因异常暴雨造成无法施工。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从4月1日至4月10日共10天,属于水电开发公司造成的拖期,应当给与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补偿。从4月16日至4月20日共5天,属于分包人基础处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拖期,工期不予顺延,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从5月3日至5月6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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