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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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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BC三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法人股东A以经营场地和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人民币,BC两个自然人股东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公司由BC负责经营。公司成立后不久,因市场疲软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导致公司欠下6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并在实际上陷入停产的状态。债权人因此纷纷登门讨债。BC两个自然人股东因躲债去向不明,于是所有的债权人都盯住法人股东A索债,而A声称公司主要由BC两股东经营,自己也是受害者,目前无偿还债务能力。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联名将A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决A偿还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请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符合实现?

正确答案: 至于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体上来说如果公司经过改善经营有望恢复元气的,可与各债权人达成迟延履行债务的协议。但是如果公司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资不抵债现象,并确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不同意其延迟履行债务的,可按破产程序处理。实际上各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原有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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