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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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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方国家银行分业经营的历史

正确答案: 1、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前,西方银行业有分业发展,也有兼业经营的,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经济危机之前,英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多,因为其工业革命早,企业积累的资金多,证券业比较发达,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比其他国家少;德国因为工业革命晚,企业积累资金少,企业对银行依赖多,因此允许银行从事信托业和证券业以便于将资金投入到企业,形成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日本在银行兼营信托与证券业方面,法律也是比较松动的;
2、1929年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时,兼营银行倒闭较多,分业经营银行倒闭较少,因此西方国家开始限制银行兼营其他金融业,比较典型的是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案》,该法案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开,美国当时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
3、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经济需要恢复,需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的恢复也需要银行的参与,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兼营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情况多起来,法律也随之改变,允许适度兼营;
4、现在,西方银行直接或间接兼营其他行业比较普遍,银行可以从事信托业、大额存单中间商业务、国库券交易业务、信用卡业务、信托基金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与此同时,不断出现的新的金融工具使原来的法律难以适应,使得银行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可以发展,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在完善,逐渐从分业监管,按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增强了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代表性的法律变化是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它废止了《格拉斯—斯第格尔法案》对分业经营的一些严格限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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