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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营销员(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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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商场曾向某企业购买一批价值为10万元的货,该企业收取货款之后却一直步向商场交货,商场多次派人催讨均无满意的答复。偏偏事有凑巧,该企业必须从商场购买价值15万元的另外一种货,因为这种货在全省只有该商场一家独家经销。这时,商场有关人员决定,先扣该企业的货款,暂不发货,通知该企业必须履行供应商场价值10多万元的某种商品的义务,然后商场才将他们所要购买的货物送上门去。结果该企业在向商场履行了义务之后,掉过头来向商场追讨违约金和请求赔偿损失,商场的决策者十分气愤,决定以经济抗衡手段为由拒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该商场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结合案例分析。

正确答案: 不可行。因为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迫讨债务只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即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说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之中且这样的债务合同是双方合同。而在本例中,三江商场和该企业签定的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双方合同。如果不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使用经济抗衡手段,那么法律上就认为债权人的行为是一种报复行为,是不正当的,故意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必须对此给予制裁,三江商场因此而必须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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