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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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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对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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