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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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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8月20日凌晨3时,黄某雇佣司机卢某在A市市郊一仓库装运一批价值68万元的“555”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卢某的货车,之后用蔬菜进行掩盖伪装,黄某、卢某当时均在场,并约定好高于市场价4倍的运费。次日凌晨5时15分,当卢某驾车途径B市国道时被当地联合执法的烟草、公安人员查获,因无法提供准运证等合法手续被扣留,在前方驾车探路的黄某趁机逃跑。经查实,卢某在笔录中对受黄某雇佣运输该批卷烟、约定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运费等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过程中,卢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卢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并不知道所装运的卷烟为假冒卷烟,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是辩护人提出,因主犯黄某不在案,卢某参与本案的行为事实不清。 辩护人提出的黄某不在,是否对卢某进行判决?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与他人共同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其他行为人是否在案不影响对本案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影响对从犯的处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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