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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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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8月20日凌晨3时,黄某雇佣司机卢某在A市市郊一仓库装运一批价值68万元的“555”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卢某的货车,之后用蔬菜进行掩盖伪装,黄某、卢某当时均在场,并约定好高于市场价4倍的运费。次日凌晨5时15分,当卢某驾车途径B市国道时被当地联合执法的烟草、公安人员查获,因无法提供准运证等合法手续被扣留,在前方驾车探路的黄某趁机逃跑。经查实,卢某在笔录中对受黄某雇佣运输该批卷烟、约定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运费等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过程中,卢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卢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并不知道所装运的卷烟为假冒卷烟,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是辩护人提出,因主犯黄某不在案,卢某参与本案的行为事实不清。 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认为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卢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卢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卢某当时一直在场,对装运卷烟且用蔬菜进行掩盖伪装一事非常清楚,且与黄某约定了高出市场价数倍的运费,说明卢某对于黄某经营卷烟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对其非法行为具有概括性认识,应当知道运输该批卷烟的违法性,已构成假烟销售者的共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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