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题,通过考试没问题!

经济法

睦霖题库>大学试题(财经商贸)>经济法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良好。为了进一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该公司准备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了方案,做出了决议。经过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公司于是一次性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人民币,此时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债券发行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司产品积压,销售不旺,出现亏损,公司便将筹集的债券用于弥补亏损,但仍然不能扭转亏损的局面。董事会于是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并决定采取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低价发行三种方式。由公司成立销售部,专门负责销售所发行的股票。另外,考虑到将来公司债券到期后还要还本付息,公司于是要求所有债券持有人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而与公司共担风险。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有不妥之处。
(1)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不妥。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应有董事会制定方案,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不妥。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案当中,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而一次性发行公司债券达3000万元人民币,是净资产额的50%,显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
进入题库查看解析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