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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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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纺织公司招聘车工,具体录用条件是(1)男性,30岁以下;(2)身体健康;(3)有本市城镇户口;(4)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具备一定车工经验的李某和张某看到招聘后便去应聘并均被录取。公司与两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与李某没有约定试用期而与张某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工作开始后,车间主任对两人的技术水平产生怀疑,因此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后组织了技术考核,结果两人均不够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因此公司决定与李某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两人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能否以上述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不能上述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公司与李某并没有约定试用期因此也就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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