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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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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纺织公司招聘车工,具体录用条件是(1)男性,30岁以下;(2)身体健康;(3)有本市城镇户口;(4)具备三级车工技术水平。具备一定车工经验的李某和张某看到招聘后便去应聘并均被录取。公司与两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与李某没有约定试用期而与张某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工作开始后,车间主任对两人的技术水平产生怀疑,因此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后组织了技术考核,结果两人均不够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因此公司决定与李某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两人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能否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不能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与张某的试用期约定有效部分实际上只有两个月,而公司对张某的考核是在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之后进行的,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劳动合同的正式期间,因此公司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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