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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7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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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通知书: 本*公司遭到4月24日特大火灾,四车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公司董事会于5月2日进行了讨论,工会主席也列席了会议。根据本公司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已决定:解除四车间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请您接通知后,于本月25日,随带户口薄、工作证、劳保卡、会员证等前来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公司将统一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裁员补偿金,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发相当1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希望各位员工体谅公司的困难。祝您另行择业顺利。 此致 ××公司人事部(章) 2006年5月3日 以上是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书,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通知书的错误。

正确答案: (1)裁员条件: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合同订立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是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约定因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企业遭火灾,经营条件确实发生变化,但原已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不符合裁员的条件。应组织工人生产自救。
(2)裁员程序: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企业5月3日发出裁员通知,要求25日解除合同,不满30天,而且未向劳动部门报告,不符合法定程序。
(3)裁员补偿: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做最高限额的规定。
(4)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最好也在裁员通知适当说明。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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