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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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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H公司员工,2005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H公司一直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公司要求周某本人也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10年4月开始,H公司由于效益下滑,没有继续为职工交纳保险费。2010年5月,H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而被迫破产倒闭,周某因此失业。失业后,周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同时开始物色新的工作。周某是否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 周某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周某因H公司破产而产业,周某本人和所在单位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都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后周某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积极寻找新工作,因此,周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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