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题,通过考试没问题!

劳动法

睦霖题库>大学试题(法学)>劳动法

女士申某系机械厂浸漆分厂职工,2010年3月,申某产下一子,于是要求厂里别再安排其在该分厂工作。因为该分厂通风除尘设备年久失修,空气中夹杂着大量的甲二苯,工作时常感到身体不适,头晕,脸色苍白。在怀孕时,经医院检查确认与其接触过量的有毒气体有关,医生告知,苯是有毒气体,在孕期对胎儿不利,在产期,对婴儿不利,应远离。申某多次提出调出该分厂,到该机械厂的其他分厂工作。厂长不同意,并说申某在怀孕时不安心工作,经常请假,现在又要提出此要求,不能同意。申某对此不满,产假过后不上岗工作,厂长于是将申某辞退。该厂的上述行为是否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本案中,该浸漆分厂违反了法律规定,安排在孕期至哺乳期中的女职工申某从事有毒物质劳动,给申某及其婴儿带来危害。申某在怀孕期间就提出过调离工作(未准),在哺乳期又提出调离工作(仍未准许),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该机械厂不顾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性规定,在申某孕期和哺乳期内让其接触有毒物质,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答案解析:
进入题库查看解析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